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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收法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国家税收法律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的工作,根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相关规定,特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国家税收法律研究基地经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于2017年12月8日获批设立。

第二条  “国家税收法律研究基地”是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之一,依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以研究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促进北京市以及全国税收立法、司法和执法事业的发展为己任的人文社科研究基地。

第二章  研究领域

第三条  研究基地的研究领域主要包括:税法基本原理、税收立法体制、税收决策机制、税收政策与税制改革、税收体系的完善、税收管理体制与制度、税收执法风险、税收司法体系的完善、税务行政诉讼等领域。

第四条  研究基地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课题研究,组织专题讨论,进行政策研究的培训,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研究基地负责人对基地的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条 研究基地设首席专家1人,首席专家主持研究基地和学术委员会的工作。首席专家组织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基地学术研究的指导、发展及决策等工作。

第七条  研究基地设副主任2-3人,秘书长1人,协助研究基地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八条  研究基地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特邀研究员。

第九条  研究基础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协调、联系等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研究基地为每年召开2-3次基地工作会议。会议由基地主任和首席专家主持召开,讨论和决定研究基地的年度工作计划、科研计划、工作总结、人事、财务等事项。

第十一条  首席专家组织根据需要召开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会议,落实工作计划,审定、指导和验收课题等。

第十二条  研究基地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由基地秘书长听取相关工作汇报,并形成纪要,上报研究基地领导和首席专家。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每年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北京市社科规划办的科研课题。申请人员按时上报申请材料,由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研究基地按照北京市教委、北京市规划办以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相关规定,对科研课题的研究进展等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六章  办公室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可聘请行政助理和若干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办公室工作职责是:文件、报刊的收发和整理;值班、来电来函的接听和记录;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的定期维护更新;档案、资料、文件的综合管理汇总归类、保存和整理并装订。

第十七条  基地公章由办公室管理。因工作需要使用印章,须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签盖。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为有利于科研活动、学术交流等工作,研究基地设立专用账户,由首都经济贸易财务部门管理。财务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

第十九条  研究基础财务工作由秘书长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基地课题、委托研究课题等科研活动的经费均可转入研究基地账户,按照《首都经贸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首都经贸大学横向课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收法律研究基地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12月